故意伤害罪决定不起诉

发布日期:2021-05-21 09:51:30   浏览量 :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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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案件发生背景

2020年1月某日22时左右,被害人黄某乘坐出租车停靠在路边付款,我方当事人从后门上车,质问为何被害人这么慢,后双方发生争执。黄某付款后打开后门与我方当事人理论,被我方当事人踹了一脚,后又挥拳击中黄某头部,对黄某头部踹了一脚。经鉴定,黄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二、案件进展

2020年9月份,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民警将我方当事人抓获,后来我方当事人家属与被害人黄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黄某,黄某表示谅解。黄某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我方当事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终,决定对我当事人不起诉。

代理情况

  • 积极沟通和解

自代理本案件后,郭天喜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充分了解案情,向当事人建议与对方和解取得被害人的刑事谅解书,以及分析本案罪轻的情节。当事人同意赔偿对方达成和解,并让郭天喜律师沟通家属以及被害人,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被害人向我方出具了刑事谅解书。郭天喜律师将刑事谅解书作为新证据提交检察院,为当事人最终取得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起到重要作用。

  • 准备充分

郭天喜律师在本案中,充分把握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情节,让我方当事人积极与办案机关配合,取得坦白、认罪认罚、和解等法定情节,让办案机关最后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取得决定不起诉的结果。

当事人
黄某
情节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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