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4日,我方当事人与李某代表尚未注册成立的深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我方当事人将面积约555.93平方米的物业租给李某,用途是做培训机构,租赁期限为5年。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交付了涉案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却以消防不合格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
对方当事人以消防验收不合格,多次主张我方根本违约,但是我方一直积极配合消防验收工作,且对方当事人一直有对外经营、开展上课活动,所以不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我方当事人返还租赁保证金、租金、物业费,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
裁判结果
涉案房屋的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影响了对方当事人对外经营、开展上课活动。根据合同约定,我方但是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整改确有义务,理应配合对方当事人进行整改,我方当事人也一直配合,涉案消防整改事项亦非存在因我方当事人原因而解决不能。因此对方当事人主张我方当事人怠于刑事消防整改义务,构成违约,与事实不符。
一审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对方当事人深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情况
郭天喜律师和崔少楠律师一开始就提出该案的重点,基本和法院归纳的焦点问题一致,并针对性进行准备。郭天喜律师和崔少楠律师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即使消防验收不合格,但是对方当事人一直有对外经营、开展上课活动,合同目的可以实现。
郭天喜律师和崔少楠律师围绕该案重点问题进行全面细致的准备,没放过有利的任何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