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起公诉由非法经营罪改为虚假广告罪

发布日期:2021-05-21 09:19:31   浏览量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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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案件发生背景

20194月至20206月,我方当事人与其他被告人成立刷单团队,我方当事人占股10%,雇佣工作人员,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以虚假交易的方式提高店铺的交易量和好评度,以虚假宣传提升店铺信誉,促进店铺成交量,共计通过刷单非法获利人民币九百万余元,并收取其他团队的软件使用费共计人民币一百万余元。其他被告人于20206月被抓获归案,我方当事人于同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前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进行调查取证,后以我方当事人及其他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其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为由,于20212月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判令我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被告人犯虚假广告罪。

裁判结果

   

一、该案争议焦点

针对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事实和证据,需要确认我方当事人及其他被告人违反的是非法经营罪还是虚假广告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两罪名之间的犯罪责任和量刑具有较大差异。

二、一审法院判决

丽水市莲都区法院于20212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我方当事人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代理情况

一、抓住案件庭审时的敏感点

姚立成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并把握该案的重点,并针对性进行准备,能够对庭审争议焦点进行把握,并能够分析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敏感问题,能够敏锐的把握到庭审时法官审查的重点问题并反映出案件的走向,把复杂情况简单化。

二、做足充分的准备

姚立成律师在开庭前充分熟悉了所有材料,并了解清楚与案件相关的具体细节,认真梳理案件中涉及到的证据并对此进行编排,能够在举证质证环节将整个法律逻辑展现给法官,并做好相关观点的索引,争取从法官角度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做好应对策略借此提高案件的精准度。

三、充分发挥刑事案件制度

姚立成律师在开庭前与我方当事人沟通,我方当事人认罪认罚,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签署具结书,争取从宽处理,姚律师以最大限度来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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